开发区允许各种主体参与职工公寓以及其他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但其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此类建设用地按每亩6.4万元供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谁投资,谁受益,并允许投资商依法转让。
五、集中区内项目征地到中线,开发区水、电、路、绿化、供气等配套设施到集中区外,区内配套设施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建设,企业共享,费用按用地面积分摊。
六、标准厂房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3。为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凡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从第二层起(同底层面积),每加盖一层每亩再奖励1000元。
第七条 以最低出让价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建好厂房后允许转让,其转让后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否则开发区管委会有权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土地,地面物由项目业主自行处置。凡项目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6个月未动工建设的取消所有优惠条件,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开发区管委会将收回所供土地,原支付的购地款不予退回。
第八条 自建或购买标准厂房所需信贷资金开发区管委会将无偿提供担保。
第九条 开发区对新办工业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对新办企业头两年涉及本级征收的其他行政性收费(不含税务部门征收的费、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省、市部分外,对于入驻开发区前十家企业所有规费全免,以后入驻的企业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低限后再减半征收。
第十条 对新办企业头两年,涉及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县本级征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低限收取。
第十一条 对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的,根据规划和不同地段区位,以市场配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被有关部门评为三星级宾馆并获得评定证书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
第十二条 实行新办项目代办服务制,对新办项目有关报批、核准、办理证照等手续,业主提供材料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代办。实行“一条龙式”全过程服务。
第十三条 对开发区内的企业务工人员子女在将乐入学,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方便入学,不受名额限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相同。
第十四条 开发区建立入园项目评审机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鼓励科技含量高、环境友好型项目入园,围绕半固态轻合金加工、机械制造、精细化工等产业,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定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建立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对入驻开发区的企业在科技含量、单位面积税收等方面,按企业购地面积给予扶持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