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对入园工业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大小,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重奖。
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比照交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前2年内按100%、第3-5年按50%的数额,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扶助资金。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项目,比照交纳企业所得税地主收入部分,第3-5年按75%的数额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扶助资金。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外资企业,减按1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技术开发、科研性质的项目,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比照企业交纳的地方收入,前2年按100%、第3-5年按50%的数额,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扶助资金。
对高新技术企业被国家或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比照交纳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扶助资金。
对生产性项目比照交纳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按50%的数额,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扶助资金。
对入园企业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一个窗口对外,未经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园内企业收费、检查。
由于工业管理委员会在园区设立服务中心、税收征管办和警务室(派出所),由服务中心为入园企业无偿代办工程建设和生产所需的各种手续,由警务室(派出所)负责园区治安,由税管办统一负责征税。
为园区引进项目资金的,项目建成后按投资固定资产价值千分之五的比例,由政府奖励招商引资人。
在园区的投资者,允许其配偶、子女及其他共同居住的亲属在市内居住地落户,属于农村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其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入园工业企业可择优享受《江西省关于鼓励开发昌九工业走廊的优惠政策》和省、市其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