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内外客商可以在全区规划区范围内有偿选择土地进行投资开发,依法办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手续并取得以上土地和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
第二条:对一次性投资10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和旅游项目,按项目所在地段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标准分别减收20%、30%、40%或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一次性交纳50%后,分别于第二、第三年按归还30%、20%的本息进行赊帐获得土地。
第三条:对开发高新技术和利用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按项目所在地段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标准减收50%。
第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新办的内资企业用地,实行土地使用费(税)优惠。标准为:金融、保险、商业、服务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5元;工业、旅游业、仓储、房地产业、住宅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5-2元;其中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交通、能源企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3-1元;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05-0.15元。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一律免缴土地物价表使用税,投产或开业后五年内按前款标准的二分之一缴纳,其中投资额折算成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投产或开业后三年内继续免缴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内外客商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每亩土地的年租赁金按照土地使用性质、依照土地所在地段出让价格的3%收取。
所租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的,优惠年租赁金的60%;用于发展游乐业(第三产业的),优惠年租赁金的50%;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优惠年租赁金的40%。
第六条:凡在我区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我区可以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奉送338平方米的别墅用地,让其建造自己或国内亲属居住的私房。凡来我区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客商,可以享受外商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