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为项目落地至项目建设阶段。按投资者在我县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核算,以注册资本的0.8‰为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对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等无注册资本要求的项目,按500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阶段为项目建设至项目投产阶段。按投资者在我县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核算,以注册资本的3‰为基本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如引进项目属于我县确立的五大支柱产业(即:磷及磷化工、铝及铝加工、食品、医药、旅游),在基本奖励额度上增加10%的奖励额;如引进项目为高新技术项目或循环经济项目,在基本奖励额度上增加20%的奖励额;如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在基本奖励额度上累积增加满足各项条件相应增加的奖励额。对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等无注册资本要求的项目,按1000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如引进项目属于我县确立的五大支柱产业,按2500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如引进项目为高新技术项目或循环经济项目,按3000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如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按3500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
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对项目引荐人第二阶段的奖励额在原核算出的额度上再增加20%的奖励额度;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0万元人民币),对项目引荐人第二阶段的奖励额在原核算出的额度上再增加50%的奖励额度。
第三阶段按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所创造的税收中属于我县所得部分的总额进行核算。以总额的5‰为基本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如引进项目属于我县确立的五大支柱产业,在基本奖励额度上增加10%的奖励额;如引进项目为高新技术项目或循环经济项目,在基本奖励额度上增加20%的奖励额;如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在基本奖励额度上累积增加满足各项条件相应增加的奖励额。
第六条 对同一项目各个阶段的奖励资金额度设定最高限额。第一阶段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第二阶段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9万元人民币;第三阶段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如引进项目的投资人或主要投资人(多方合作投资的情况下)为中国或世界500强企业,在上述三个阶段奖励之外,按每个项目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对项目引荐人另行给予特别奖励。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以在县招商引资局备案登记的经项目投资方认可的项目引荐人作为奖励对象兑现奖金,如同一项目有多个项目引荐人,根据投资方对项目引荐人的认可意见,由各项目引荐人自行协商该项目的奖金分配比例。
第九条 项目是否为高新技术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联系市相关部门作出认定;项目是否为循环经济项目,由县级以上循环经济专职部门作出认定;项目投资方是否为中国或世界500强企业,以企业入驻我县上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中国或世界500强企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 企业注册资本以工商部门认定提供的注册数额为准,注册资本为外资的,按注册当日国家公布的外资与人民币的中间兑换汇率进行换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统计局、审计局、招商引资局、乡镇企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所创造的税收中属于我县所得部分应包括我县在与投资者签定的投资协议中承诺对投资者给予扶持的部分。具体数额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