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项目引进,促进商河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引进项目包括县域外一切来商河投资新办的各类项目,也包括外地投资者来我县采取买断、租赁、兼并、控股等方式和我县企业进行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 对引进项目实行政策优惠,总的原则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放宽,最大限度地优惠,最大限度地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对来我县新办项目需使用土地的,县政府采取出让、出租、入股等方式,以优惠价格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金根据投资额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新办项目必须根据项目实际征用或租用土地,逾期投资不到位,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部门依法收取闲置费或收为政府土地储备。
第五条 对所有进入县乡工业园的项目,优先搞好“六通一平”。“六通”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邮、通有线电视,“一平”即平整场地。
第六条 生产、生活用水(电),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电)价。
第七条 引进项目在建设期间,除安全、质量监督费外,其他费用给予政策优惠。项目生产经营期间,免除预缴电费。
第八条 新建的纯工业项目投产后,前五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所缴地方税额的多少,前两年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对于采取买断、租赁、兼并、控股等方式与我县企业合作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新建项目的财政奖励政策。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五年内根据所缴地方税额的多少给予全额奖励。
第九条 对于投资农、林、牧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五年内根据所缴地方税额的多少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条 财政奖励资金和经政府批准予以优惠的其他资金,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必须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县招商局无偿为引进企业项目报批、工商登记、土地使用、施工建设等手续的办理,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纠风治乱办公室受理各企业的投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于投资较大的企业,经申请可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实行县级领导包重点项目责任制,对投资较大的重点项目从引进之日起可安排一名县级领导全程服务。
第十四条 对来商河落户的客商,在职称评定、家属子女户口“农转非”、工作调动及子女入托、入学、招工等方面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 县委、县政府将每年对引进企业进行表彰奖励,评先树优。对于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客商,经本人同意将授予荣誉称号,聘为县政府经济发展顾问,并视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努力提高客商的政治地位,积极推荐素质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客商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十七条 县委、县政府原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如有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商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