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2001年3月15日)第三条第一款:“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7与22日)第六条第二款:“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二、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三)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一式八份);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银行证明、存单或银行对帐单、或年度会计师审核报告、或房产证、或台商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世界知名企业直接投资不需要资信证明;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
3、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4、如中方合营者系国有资产直接投入或国有控股企业用固定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并附送国资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5、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一)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
(二)市商务局依法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一)法定时限:9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