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已批准成立的企业,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确需解散的,且合资一方或数方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二年以上不出席或不召集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有效决议,经其他股东多次书面催告,仍无任何音信的,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其他股东可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企业并提交下列必要文件:
(1)其他股东关于终止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的一致申请及有关详情说明;
(2)其他股东所委派的董事关于解散企业的一致决议;
(3) 其他股东向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发出的催告函;
(4) 其他股东对其所述有关详情真实性的保证,该保证将注明:该其他股东向审批机关所陈述的有关详情如与事实不符,将由其连带承担一切责任;
(5)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或律师出具的见证文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审批机关对有关文件认真审查、确认无误后,可酌情予以批准解散该企业。
另外,此项规定还要求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受理此类申请时,应从维护企业、企业股东及企业债权人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定出发,根据具体情况,谨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