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就属于这种类型。合资经营企业设董事会,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2001年3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第四次大会修改,江泽民主席签署48号主席令后,立即执行。 国际合资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投资比例直接决定投资各方对 企业的支配权和利润等的问题。
2)投资比例限额的大小,须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定。实践表明,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规定在5%较为适宜。
1)确定投资期限,一般要考虑项目的资金利润问题、资金回收期限、技术更新等因素。
2)实践表明:投资期限一般规定10-20年为宜,最多不能超过30年。
1)投资方式:是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物质基础,可以用现金、外汇、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以及技术资料、技术协作和专用技术等折价出资。
2)适当的做法:
a、东道国力争让外国投资以资金的形式投资,辅以引进国外投资国的先进设备技术、专利。
b、东道国投资,多以场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劳务以及能源投资股本。
1)东道国对雇佣人员有限制,两个原则:
a、除了部分高级人员和专门技术人员由国外投资者推荐,董事会聘用以外,一般员工原则上在东道国招聘。
b、根据东道国法令,各个合资方根据国内工资状况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原则,制定工资标准,建立一套劳动管理制度,由东道国劳动管理部门监督,不得随意解雇员工,以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
2)合适的做法:根据东道国的有关法令、条例,由投资双方共同制定一个合适的内销和外销比例。
1)一般来讲,投资方在利润汇出方面的立法原则上都保证外资原本回收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自由兑换成外币汇回本国。
2)但是东道国实际上都有较严格的规定,防止大量转移资金,给本国国际收支平衡和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1)国际上通用的争端解决方法:协商、调解、诉讼、仲裁。
a、协商。争议双方抱着友好谅解的态度,在董事会上通过申述自己的意见,摆事实、讲道理,互相友好协商解决,重新友好合作。协商没有规定的手续,不需要花什么费用,由双方直接商谈解决争议,这是最好的办法。
b、调解。在董事会上不能解决的话,可邀请第三方调解,或请法律顾问,从中调解。
c、仲裁。仲裁就是公断,是由争议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按裁决执行,不可向法院上诉要求变更。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有关当事人订有书面仲裁协议,就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诉。
d、诉讼。就是向法院起诉。一般地说,国际经济有关各方所在国不同,对外国法律了解不多,因而进行司法诉讼诸多不便,而且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诉讼还往往使双方矛盾加深,导致双方关系破裂,是企业难以继续维持下去。因此,用诉讼的办法来解决争端不是明智的,一般是采用协商、调解的方法解决争端。就是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端时,大都愿意采用仲裁的方式。
2)因为司法诉讼诸多不便,程序复杂,费用高昂,导致合作各方关系破裂,多采用协商、调节的方式来解决,但都不能解决时。多采用仲裁这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