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制定该办法的银监会人士表示,融资性担保业务具有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作用,所以需要参照银行的监管模式进行审慎监管,但考虑到担保业需要加大发展的需要,以及目前监管能力,所以对融资担保公司实行适度的审慎监管。
在审慎监管原则下,《办法》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吸存、不得发放贷款,也不得进行委托贷款或受托投资。
在资金使用方面,《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超过20%,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北京市信用担保协会会长李世奇对《财经》记者表示,目前北京市的大部分担保机构均已经超过了该投资限额,而且要限定时间内完成融资性担保机构投资限额的整改、规范,任务非常艰巨。
一位负责担保公司信用评级的机构人士对《财经》记者分析,投资限额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它会促使担保公司回归担保主业。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仅为3倍左右,投资收益占到担保机构盈利的半壁江山。
据上述银监会人士介绍,监管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发布和协调,但具体准入、监管和风险处置由各省确定主管部门,目前已经确定15个省由地方金融办监管,14个省由当地中小企业局监管,2个省由财政厅相关部门监管,各地正在开始调查摸底,准备清理整改。
不过,李世奇认为,《办法》要求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2011年3月31日按本《办法》完成整改规范,要在1年时间内完成整改非常困难。
《办法》还明确规定,为了照顾中、西部地区的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确定为人民币500万元。目前东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都远远超过了该限额。
此外,《办法》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