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外源性障碍,规范和促进全省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日前,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资质、设立审批、日常经营、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了企业性质担保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其中,跨省区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在省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在省内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办法》还要求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办法》还对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范围予以规范,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此外,为了尽量降低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