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注册并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和出口优势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公司。
(一)借款人具备与拟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在拟投资项目中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三)拟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进出口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四)拟投资项目已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各项手续齐备、完整。
(五)拟投资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项目竣工投产后的配套流动资金基本落实,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根据项目的不同管理模式提供相应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材料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签署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等;
(四)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