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相同:均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2、对中外双方的法律主体的要求相同:外方的主体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中方的主体是中国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3、法律适用相同:二者均须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4、设立时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申请设立时,均须将中外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商务厅)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同时,二者在审查批准时报送的文件也基本相同。
5、中外双方的投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均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6、验资要求相同:对中外双方的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均要求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7、对投保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8、对建立工会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9、董事会领导人员分配规则相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的人选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中外双方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10 、对转让股份或投资的的规定相同:中外双方中有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11、对有关会计制度、外汇管理、税务管理的规定相同:二者均要求合资、合作企业建立符合中国法律的会计管理制度,遵守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2、合资、合作合同的订立及延期相同:二者均要求依法订立合同,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合同到期后,中外双方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距合营、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13、申请登记的期限相同:合资、合营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
14、对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相同: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6、解决争议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在履行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中外合资、合作者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