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经济时报社及其记者赵卫民的名誉纠纷案(简称西钢案),在伊春市西林区法院一审落下帷幕,法院判决报社与记者败诉,构成名誉侵权。这一判决再次将一个老问题,即舆论监督与地方阳光法制的关系问题,纵深的新闻方向性与条块的地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的博弈问题,也就是所谓的司法权地方化,展示在人们面前。
司法权地方化,其实质是指地方司法权力在其行使的实践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到地方党政、企事业单位及名人等的不当影响、干预、操纵甚至控制,从而不能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力,破坏司法公正,破坏国家法制统一化的现象。
西钢案是否存在司法权地方化问题?笔者认为可能相当程度地存在,因为:
西钢起诉状标明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两项,一是请求判令构成名誉侵权,二是索赔50万元。根据《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50万元的标准,显然不属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
然而,管辖的标准划分并不单单根据数额一项,无论是以上所提司法解释还是民事诉讼法本身,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都有一条原则性的明确规定,即“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从西钢分布的地域看,整个集团不仅仅在西林区;从记者采访的路线图上看,所调查与披露事件的影响范围也不仅仅限于西林区;从调查取证的部门看,上自省国资委,中到伊春市安监局,下至逊克县政府,已远远超出西林区的范围。
如果再进一步将西钢集团法定代表人的省人大代表身份,与西钢集团在伊春市乃至黑龙江省范围的分量这一因素结合起来考察,笔者认为,将西钢名誉侵权这样一个事件,定于至少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位点上,是恰如其分的。而这,与赔偿额是多少,甚至有没有赔偿额,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