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知识产品创造者因其产品所应享有的权利或利益。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该权利拥有独占权,非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行使这一权利。同有形财产所有权一样,其内容也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个方面,但又略有不同。②
(1)占有权。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所以权利人对其“占有”不能通过具体的控制来实现,而这种无形财产又极易逸出所有人的控制,而同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占有”。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的情形非常之多。与之相应,权利人只有在发生侵权后,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体现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行使占有、控制和进行管理的权利。因此,西方法学界有人把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物权”(Things in Action)。
(2)使用权。“使用”从本意上讲指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这种使用常常会对使用对象造成一定的损耗,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属性,对其使用不会带来“消耗”。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品使用的方式大大扩展,如静电复印术、激光记录术等,人们可以通过众多的使用方式对无形财产进行无限期的利用,而且它可以同时为许多人所使用,各主体的实际使用行为互不排斥。鉴于无形财产使用上的这一特点,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都明确了使用权的排他性质,作出了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无形财产等具体的规定。
(3)收益权。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其创造的知识产品被利用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权利人往往通过合同将“使用权”转移给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自己则收取作为使用权对应的使用费。例如,专利权人许可企业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著作权人可以许可出版社出版其作品等。由此可见,使用权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实现其对于无形财产的利益的最主要方式,就是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通过使用权获得最大限度的实现。
(4)处分权。处分权可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两种形式,但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处分权只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其中以转让形式行使处分权是最普遍的形式。但是,它又和物权的转让形式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如果有形财产转让给某人,他便享有财产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但知识产权则不同,即使著作权发生转让,受让人亦不可行使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