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对侵权收益及花费的确认)后4周内,在“损失预计赔偿”与“利润计算赔偿”中做出选择,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两被告应于2006年3月1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25万英镑。此后,发行人以及第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且发行人向原告提交了计算损失的资料,但原告并未就赔偿方式进行选择,两被告也均未支付25万英镑的诉讼费用。
对于判决结果,洛阳北玻明确表示,最大影响就是不能在芬兰Tamglass拥有的欧洲专利有效期内在英国销售该型号的设备,但该专利已于2007年9月到期失效。此外,因公司销售该台设备未盈利,原告也无法向法院举证该台设备给其造成的损失,因而未对赔偿方式做出选择,也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公司可能承担的损失主要是诉讼费用25万英镑及其利息。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今年5月5日,原告Tamglass母公司格拉司通集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了一份声明。该声明称,洛阳北玻的合资子公司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北玻)因涉及在加拿大侵犯格拉司通集团关联企业GlastonServicesLtd.Oy专利技术,已被诉至加拿大联邦法院,并且加拿大联邦法院已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初步判决(T-1108-07)。对于上述案件,洛阳北玻未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据格拉司通提供的一份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书披露,当庭裁决被告上海北玻禁止就编号12B3617(4-19MM)的机型,以及可能对加拿大专利号1308257、2146628侵权的类似机型,向加拿大直接或间接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