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位于大渡口区桥梓塘村五社的华荣纸箱厂老板刘华荣与余业江约定以包工包料方式修建工人住宿楼和私人住宿楼各一栋,单价分别为:工人住宿楼每平米220元,私人住宿楼每平米260元(这种单价只能使用房屋拆迁后废弃的旧砖、旧预制板)。两栋楼至今均未办理任何规划、建设等许可手续。
2002年4月10日,余业江进场开工,同年12月20日竣工。竣工后,刘华荣随即开始使用该房。刘华荣使用该房后拒不支付余款,经数次追收为果。无奈,余业江起诉到大渡口区法院,该院于2003年9月12日正式受理,并于受理当日据余业江的申请查封了刘华荣所有的渝A38309号货车1辆、渝A14468号普通型桑塔纳轿车1辆。几天后又解除了桑塔纳轿车的查封,刘华荣在解封不久即卖掉该车。后,被查封的货车也被刘华荣卖掉,至此,余业江的保全已失去任何意义,相反,自己申请执行的债权后来却被刘华荣保全。
不知何故,此案一审审理了整整11个月,直到2004年8月16日,大渡口区法院才判决刘华荣给付余业江58516元并承担诉讼费8446元。余业江在一审判决生效后随即申请执行并缴纳了执行费。
2004年8月25日,刘华荣起诉要求余业江修缮所建房屋或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2004年11月10日,法院裁定余业江申请的执行程序因刘华荣的保全而终结,待有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11月14日,大渡口法院裁定查封余业江申请执行的债权6万元。余业江对查封申请执行的债权不服,申请复议,12月2日,法院驳回了复议申请。
2005年8月,经刘华荣申请,解放军后勤工程检测中心对所争议的房屋进行质量鉴定,产生了鉴定费7000元。该中心鉴定后认为职工宿舍楼的工程质量部分未达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部分主体结构承载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荷载要求,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住宅楼的质量问题与职工宿舍相同。因此建议采取必要的加固补强措施以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2005年11月8日,刘华荣撤回对余业江的起诉。2006年2月23日,因刘华荣撤回起诉,大渡口法院裁定解除对余业江依据大渡口法院2003年“1078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债权58516元的查封。
2006年1月9日,刘华荣再次起诉,要求余业江修缮其承建的二栋宿舍并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或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法院再次保全余业江的执行债权,刘华荣申请房屋修复费用鉴定。2006年12月18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宿舍加固维修费预算为17103元,住宅楼的加固费预算为4665元。2007年1月23日开庭审理,庭审后,刘华荣放弃要求余业江修缮房屋的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其承担全部修缮费用21768.7元,并承担鉴定费27000元。
最后,大渡口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余业江不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相应资质,该合同无效。但刘华荣明知其无资质,故也有过错。刘华荣作为建设单位,负有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的责任,余业江作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因刘华荣不能举证证明向余业江提供了施工图纸,故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余业江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
2007年3月27日,一审裁判:余业江承担修缮费6530.61元,对于刘华荣要求余业江承担27000元鉴定费,因其中的7000元系在超过举证期限后提出,依法不予主张;其余20000元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应予主张,余业江承担6000元;如余业江未在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7年4月10日,刘华荣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由余业江承担修缮费21768.7元,鉴定、评估费27000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2007年7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余业江承担全部修缮费用21768.7元和两次鉴定费共27000元。其理由很简单,刘华荣要求余业江承担全部修缮加固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是因刘华荣未提供图纸,而应承担70%的责任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予以纠正;因7000元的鉴定费是双方当事人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实际产生的费用,如不审查该费用将导致裁判明显不公,故一审裁判不妥,应予纠正。鉴定费的分摊比例也应参照修缮加固费的承担予以纠正。
刘华荣从2004年8月起诉余业江所建房屋质量问题至今,历经首次起诉、撤诉后再次起诉,不知道刘华荣究竟要干什么,法院为何不依法驳回其恶意诉请?难道诉权就任由强势群体随意(违法)行使,法院纵容其滥用诉权,加大诉讼成本,使得癌症病人的合法权益经历四年仍不能兑现。
就刘华荣要求进行质量鉴定的两栋房屋而言,我们必须明白,其均未申办任何规划、建设等许可手续,连施工图纸也没有,即属于非法产品,本身非法的产品,且在极为低下的单价下建设,刘华荣还使用该房已达近四年,在不会发生坍塌的前提下,还谈得上什么质量问题?
承包人没有承包资质,建设方准许使用废旧材料节约成本。最后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反而说工程质量不合格。这类工程建设单位没有合法的报建手续,属于非法建筑,承包合同无效,应该由过错方即建设方来承担过错责任。加之刘华荣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因此查封欠缺债权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法院就应当驳回其诉请,为何还准许其在撤诉后再次起诉,而不依法执行一个癌症病人苦等近四年的债权?
两栋已经建好长达4年之久的房屋,一直有人包括刘华荣本人也在其中居住,试想,如果真的要坍塌,他还敢在其间居住?
二审法官的所谓理由,我们不敢恭维。在庭审时还指责刘华荣,结果判决时却偏向刘华荣。不知是什么原因导致其左右摇曳、见风使舵?
“一审认定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是因刘华荣未提供图纸,而应承担70%的责任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予以纠正”。这是二审的一个理由。不知这个理由从何谈起,其法律依据何在?凭什么把所有责任全部由一个弱者承担?二审的法官,你的良知到哪里去了?
“因7000元的鉴定费是双方当事人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实际产生的费用,如不审查该费用将导致裁判明显不公,故一审裁判不妥,应予纠正;鉴定费的分摊比例也应参照修缮加固费的承担予以纠正”。试想,假设我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另一人,二审法官,你会不会不予受理。本来我的理由充分,证据确凿,而且非常冤枉,你也会觉得不公吗?你会受理吗?你的逻辑怎么了?
鉴定费的分摊比例凭什么也应如此裁判?法院究竟是为强势的有钱人设置的吗?
希望有良知的人,对此进行点评!向关心余业江这个癌症病人的人士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