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讨债公司调查的公开资料,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与人才跳槽有关。而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案件中,90%与人才流动有关。在接受新的员工时,大多数企业并不考虑到这个员工是否有“卖身投靠嫌疑”,甚至有些企业还干脆以能拿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招收条件,对那些怀揣别人商业秘密者张开了双臂。
尽管接收新进雇员的公司应尽注意义务,不得使用属于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但是在巨大商业利益面前,这一违法举动所要付出的代价根本算不得什么。因此寄希望与接收企业尽注意义务,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法制条件下没有太大的意义,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还需企业自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人才流动、各尽其才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我们不可能抑制。在人才流动中,“竞业禁止”条款仿佛为商业秘密上了一道保险锁。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企业应合理运用这一有利条款,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好自己的商业机密。
从知识产权部负责人,一直做到深圳华为公司副总裁的宋柳平对保护商业秘密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说,商业秘密往往就像一层纱,这层纱很容易被揭开,一旦被揭开了,开发企业就什么都没有了。而这是开发企业,可能投资十几个亿、二十几个亿之后最后得到的东西。为此,华为专门成立了一个有200人的信息安全部,精心制订《信息安全白皮书》。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采取专利和商业秘密交叉保护的方式,将比较容易看到的内容,采用专利技术加以保护,而将很难通过外部形式看到的内容,采用商业秘密方式加以保护。这样即使有人通过公开的专利了解了一项技术,因为不清楚商业秘密,知道了也没用。
当前,企业在商业秘密还没有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用各种手段强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其中包括:
具体包括四个环节:①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②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三个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③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④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