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品种。 第五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执行价格间距、卖方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执行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九条合约的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期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二十六条客户委托会员进行交易,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办理开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二十九条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第三十条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将客户的所有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三十二条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第三十三条每日交易结束后,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 会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对成交记录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头寸、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 第三十五条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缴纳手续费。
第五十一条期货交易的交割,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十二条期货交割采用现金交割或者实物交割方式。 第五十三条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五十四条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六十五条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规则第六十二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董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六十六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七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 第八十九条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 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交易所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第九十条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会员与交易所发生争议,可以依照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二条交易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 第九十三条本规则由交易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交易所股东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十五条本规则自2007年6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