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需设立信息技术管理员,有现场交易的分支机构必须配有专职信息技术管理员,无现场交易分支机构可兼任。
第十一条 有现场交易的分支机构信息技术工作人员相关职责如下:
(二) 负责分支机构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规划、实施和维护;
(三) 负责分支机构的防范病毒、补丁升级、安全加固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 负责协调和处理与辖区监管部门、协会及网监等管理部门的各项技术事宜;
(五) 负责分支机构各项数据及技术资料的存档和管理并及时更新;
(六) 向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总部相关部门报告 IT 重大事项,并对上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八) 信息技术工作人员离退岗必须严格办理离岗手续,明确其离岗后的保密义务,退还全部技术资料;系统的口令必须立即更换;
(九) 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必需进行上岗培训,采用现场培训或网络培训的方式。并参加期货协会要求的培训。
第十二条 无现场交易的分支机构信息技术工作的兼职人员相关职责如下:
(二) 负责分支机构信息技术系统的日常运维,保障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安全、高效运行;
(三) 负责相关设备的申请和登记,协助 IT 资产管理;
(五) 向信息技术部报告 IT 重大事项,并对上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七) 必需进行上岗培训,采用现场培训或网络培训的方式, 并参加期货协会要求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