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于颁布时间较早,《票据法》不仅与国际通行的票据规则不一致,也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经济活动的需要,部分条款已与票据业务实践、票据活动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工行云南省分行行长许海建议,有必要尽快进行修改。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特别是2005年4月《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后,账户电子化交易和结算额逐年上升,商业银行金融电子化水平也得到很大提高,在账户结算业务上积极探索通过电子票据、电子签名认证和电子支付这种无纸化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但根据我国现行的《票据法》规定,法律并不认可经过电子签名认证、使用支付密码器进行电子支付的票据支付结算方式。因此,实践中对通过汇票、本票和支票办理支付结算的,仍采用传统的签名或签章的形式办理。
许海表示,由于《票据法》对“签名、签章”的规定与《电子签名法》存在冲突,客观上阻碍了账户支付结算电子化的发展。因此,修改现行《票据法》成为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当务之急。
许海建议,借鉴国际立法和电子商务发展经验,修改完善《票据法》,赋予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结算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的法律效力。
同时,由于电子签名在技术方案上、安全性上尚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完全取代传统签名或签章,在实际应用中也会出现新的问题。许海认为,需同时考虑设立票据电子签名的特别条件,并建立和完善电子签名配套认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