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无权利人基于占有的公信力而原始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权利取得的结构较为简单。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结构与之有较大区别。
从外部形式来看,票据受让依连续背书而从无权利人手中获得对票据的指示性占有,进而获得对票据本身外在的支配以及对票据实质债权的取得。受票据外观主义的影响,受让人必须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且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而无须证明自己系依何种实质性关系而取得票据。
依据票据背书连续的指示性占有,善意受让人获得了二次性的权利支配,即票据所有权(或称外在的物权,德国学者称为Racht an dem papier)与票据上权利(德国学者称为Racht aus dem papier)。第一次性的是对票据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票据善意取得的效果,反映为第一次性的确立了对票据的外在支配,形成了一般票据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由此发生了丧失这票据所有权的消灭)从而确立对票据丧失者,不再负有返还票据义务这一效果。”[15]第二次性的取得为票据上权利即实质债权的取得。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结构的划分,并非表明票据上权利与票据所有利相脱离,而是进一步重申票据权利乃是证券性权利这一特征。票据是“物化”了的债权,票据权利一经发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本身合而为一,离开了权利的票据,只是“白纸一张”;没有以票据载体为依托的票据权利也只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空洞的权利,不可能发生现实的转让。“物化”之债权在本质上就蕴含着可以对其结构进行划分和界定。
总体来看,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所受到的实质性限制较之动产善意取得宽松得多。但在形式上的要求却显得严格,如票据转让必须要背书连续,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鲜明的时效性:“汇票、本票须在到期日前取得才享有善意取得,到期后之背书仅有通常债权转让之效力,自不发生票据上权利善意取得之问题。”[16]
注 释:
[1][10] 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7.181. 177.
[2] 王泽鉴.民法物权(占有)[M].台1996.118.119.
[3] 史瑞杰.效率与公平:社会哲学的分析[M].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38.
[4]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M ].王书江、张雷译 .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出版社1999.37.
[5]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489.
[6] 张洪波.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9.
[7] [14] 赵新华.票据法学[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216. 59.
[8] [15] [日]长谷川雄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A].票据法研究.赵新华译.
[9]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稿建议稿[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84.
[11]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一辑)[M].法律出版社1998.249.
[12]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M].台北1989.269.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93.
[13]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1)[M].法律出版社.1998.240.241.
[16] 杨建华.票据法要论[M].汉林出版社1980(台).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