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述第一次效果的成立为前提,票据善意取得导致的票据关系的原始取得是善意取得的第二次效果。为了保护对票据确立了外在支配的持有人对证券外观的信赖利益,而对证券的文言外观适用权利外观理论,持有人原始取得证券权利,其适用要件应遵守票据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要件的规定。
确立了对票据外在支配的善意取得人根据票据外观取得票据关系,但是,适用外观理论取得证券关系以背书的实质效力为前提,也就是以背书的连续为要件。因为这种形式上的连续可以使票据取得人产生实质上实现票据权利的期望,背书的本质是实质上能够原始取得证券上的权限和权利,所以,背书连续形式的存在可以使票据取得人产生该期望,即使从物权方面考察,占有背书连续的证券取得票据所有权或者质权,该外观信赖也应得到保护。形式上的背书的连续可以具有实质的极限权利的盖然性很高,所以,对于形式存在产生实质期待的信赖适用权利外观理论也得到保护。
对于证券关系的善意取得的效果主要体现为背书的前两个效力:即资格授予和权利转让效力两个方面。背书行为有效成立,然而,背书人本身无权。根据本采背书的效力被背书人不能取得证券权利,但是,如前所述,善意取得的效果可以治愈该瑕疵,在我国票据法中背书一章的规定就作出了这样的解释。①(①我国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明其汇票权利……”)
这样背书连续形式决定持有人取得证券权利,各个背书构成票据指示,赋予被背书人支付受领权,限(支付受领的实质资格),同时为了实现该支付,必须以票据产生的一切权利转移有效为前提,作为各个背书的效力的资格授予应该认为是实质意义上的资格授予,即权限赋予,而不是形式资格。②(②所谓形式资格,是以形式上的背书连续证明的持票人取得的形式权利的资格。而实质资格,是指由于具备真实的权利而凭借背书的资格授予效力而产生的票据上的地位。)作为法定效果被确认的持有人的形式资格,不是源于背书这种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是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效果。
至于背书的第三个效力,即担保效力(债务承担方面)的生效并不以善意取得的效果为前提条件。即使前提行为实质无效,票据行为的债务承担也可以作为证券上的单独行为成立,并且独立发生效力。在背书的债务承担方面,起作用的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而不是善意取得的效果。
实际上,由于权利与证券的不可分性,此两种外观结构在实践中不是截然分开、分别认定的,之所以强调这两重外观结构,只不过在于重申权利附随于证券,而非证券附随于权利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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