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问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必须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在银行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A、汇款人,即将存款交存其开户银行并委托其签发汇票的人;B、出票人,即收到汇款人交存的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C、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汇款人指定的人(主要是汇款人的债权人);D、付款人,即出票银行委托的其他异地的银行。
这里所说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首先是指汇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应当建立真实的汇款委托关系,因为这种汇款委托关系,是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其次,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应当与异地的银行建立了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否则,就会使持票人无法向付款人兑取应得的票面金额。我国的银行分属于不同银行系统,因此不同系统的银行在票据的承兑和付款委托关系上,应当由双方签订正式的联行委托合同,依此相互承诺和履行对汇票的承兑和付款责任,从而用法律手段约束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加快银行之间的资金解付和清算,同时也可以方便于持票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票人和付款人都应当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对于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银行来说,必须确实收到汇款人交存的款项后,才能签发汇票,否则,就可能因为汇款人的虚假的委托,在签发汇票后使银行遭受损失。对于付款人来说,也应当为汇票的收款人提取汇款,准备充足的资金,以免影响收款人及时、足额地使用资金,也避免损害银行的信用。
(2)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必须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在商业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A、出票人,属于工商企业;出票人可以是付款人或收款人;B、收款人,应是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其中,当出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时,出票人是收款人;当出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付款人)时,其相对债权人是收款人;C、付款人有两种情况:其一,在银行承兑汇票中,票据关系中债务人为实际付款人,它作为承兑申请人将资金供应给银行,由银行代为其付款;其二,在商业承兑汇票中,票据债务人作为出票人,与其有资金关系、并对汇票作出承兑的其他工商企业为付款人,票据债权人为收款人。
在上述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真实的委托关系是指:首先,商业汇票应当存在债权债务的基础关系,这是商业汇票存在的基础,也是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能够具有真实委托关系的基础。其次,在银行承兑汇票中,出票人和实际付款人都是票据债务人,但是这种付款是由出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代为付款的,所以,在出票人和其开户银行之间必须建立起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第三,在商业承兑汇票中,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实际付款人是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该其他工商企业之所以愿意向收款人(票据债权人)付款,也是因为它与票据债务人有真实的资金关系和委托付款关系。所以,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只有存在真实的资金关系和委托付款关系,才能保证收款人收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