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利息和利率。如:当出票人作为购货人延期付款时,出票时除记载应付货款的票面金额外,还可以记载有关利率或直接标明利息金额。
二是预备付款人。出票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预备付款人,已经在票据上记载的预备付款人可以参加承兑,持票人不得拒绝预备付款人参加承兑。
三是担当付款人。出票人可以在票据上指定担当付款人。当付款人因为资金一时紧缺等原因不能付款时,持票人可以持票向担当付款人请求付款。
②汇票上的无效记载事项。从国际惯例看,汇票上的无效记载事项,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所记载事项同法定的记载事项的原则不符,或与票据自身性质不符,因而无效。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自己对该票据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同法定的出票人必须对所签发票据负有保证责任的原则不符的,因而无效。又如,在出票时签注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以及合同号等,这是同票据具有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性质相违背的,因而无效。
第二类,所记载事项限制或取消了法定的持票人的权利,因而无效。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丧失汇票时不得申请公示催告或司法诉讼,一切责任由持票人自负,就剥夺了持票人的合法权利,因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