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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出票行为对此是否承担责任思维导图

谁相伴
202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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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出票行为对此是否承担责任
是否
对此
行为
被告
发票
原告
增值税
付款
证据
证明
票据法
汇票
出票

原告南宁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广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印制宣传画册及银菊单张,合计金额11550元,印务公司只出具115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药业公司,被告据此认为原告既已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贸易交割习惯,双方已钱货两清,根本不存在未支付报酬款的问题。双方为此成讼。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以增值税发票证明已付款,但未提供如进帐单、支票存根等付款凭证证明确实已付款的事实为由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付给原告价款1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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