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对格式合同的审查。法律文书是一笔贷款法律凭证的最终书面依据。
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和承诺。要约、承诺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意思表示的两个阶段。所谓要约。希望对方接受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借款申请的行为,即为要约。所谓承诺,指被要约人(受约方)同意接受要约内容,决定与要约方就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要约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的答复都不是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或新要约。实践中,借款合同的订立往往是要约、反要约直到最后承诺,反复蹉商的过程。
即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等确定的类别;借款用途,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内容:借款种类。即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借款数额,即合同标的借款利率,即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借款期限,即借款使用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即借款人归还贷款的资金渠道;担保条款,即债权实现的保障条款。同时包括借贷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办妥批准或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生效。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附生效条件(期限)合同。
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借款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将构成违约,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贷款的发放。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就宣告合同生效(双方约定办理公证的除外)各方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条款。借款合同签字盖章之后,银行没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反之,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当然。银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指在互负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覆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会同后,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银行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
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格式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对此,银行应向对方作必要的提示和说明。2.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即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要实现主从合同的统一。3.要正确填写合同的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