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保证人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的债务承担责任;
2、担保人应有代替别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养老院不能充当担保人;
3、保证人应当拥有超过其所担债务的资产。债权人应当对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做严格的审查,保证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不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不需实际财产的交付,与抵押、质押、留置都不同。
5、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一律视为连带保证
6、超过保证期间了,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法定的保证期是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后,原告还没拿到钱,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解除了。
7、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等。
8、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本票、存款单、保单、仓单、提单、股票、知识产权),东西要交到对方手中。
9、留置: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留置标的物。
10、抵押:抵押物登记后抵押才生效,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车辆抵押在车管所(车辆质押不用去车管所),房屋抵押去房管所,土地抵押去房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