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防止签订合同违法和履行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推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更好地为辽宁全面振兴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重要性 省、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加强自身建设时,经常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按照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民事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忠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长期以来,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签订合同行为不够规范,个别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有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些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以及合同权责约定不明晰等,致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访、投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影响了我省服务政府、诚信社会建设的进程。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环境,正确处理行政机关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规范本机关签订和履行合同行为,防范因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而带来的民事责任风险,自觉做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者。
三、加强对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积极组织好合同签订工作,特别要组织好合同谈判协商、文本的起草和保密等工作。合同文本最后确定前,应交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二)建立合同定期清理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并将结果通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签订合同的清理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合同有法律瑕疵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依法、妥善处理,努力减少或者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严格签订合同的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因工作不负责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形象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制,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