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巢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经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法定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作出异议审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