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局)及局直属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审查规定,是指以局或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正式签订合同前由法制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及风险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为局的合同审查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局法律顾问的作用。
局直属单位应确定法制工作部门为本单位合同审查部门,不具备部门条件的,应指定法制工作人员承担合同审查工作。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六条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订立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八条凡以局或局直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拟定部门需在合同拟定后报局领导签批前送审,并提供如下材料: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局直属单位拟定合同部门应在合同意向形成后应及时送交审查备案:
局直属单位拟定合同应经本单位法制部门或法制工作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送交局法制部门审查,提供第八条所列材料及本单位主管领导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事项重大的合同,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局法制部门应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一般合同的审查期间为5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内容较为复杂的合同,审查期间为7个工作日。
需邀请专业法律专家,或需送专门法律机构审查的合同,以审查所需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审查期间,合同审查部门根据审查需要,可以要求合同送审部门或单位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合同审查完毕后,合同审查部门应以书面方式或送审稿修改方式,明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并以复印件方式留存备案。
第十五条未采纳法制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审查意见或修改意见的合同,由拟定合同部门或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