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过的和各有关单位自行签订的重大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区属企业签订的合同,按照《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5〕52号)规定,需要向区国资委报告或者备案的,由区国资委在该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各有关单位报送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签订该重大合同的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
(四)与该重大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五)由法律顾问或本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重大合同,报送备案时只需提供第一款中(一)、(二)、(三)项材料。
第十八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各有关单位自行签订的重大合同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合同进行备案审查时,需要各有关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报送。
第二十条经审查,发现重大合同具有无效、显失公平、履行不能等情形的,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向各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各有关单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同时将所发现问题向区政府进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重大合同履行期间制作或收到的合同争议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承办单位或各有关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重大合同履行完毕,应书面告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单位或者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