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是产品的整体质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者艺术性的外形外表设计。产品一旦具有醒目新颖、美观大方的外观,不仅可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且可以影响到人们的精神风貌,陶冶人们的情操,丰富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的运用范围迅速扩大以及在国内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也大量增加,立体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二间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相关权利人、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也可以是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主要作用是激发顾客的购买欲。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立体商标同属于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领域相貌最相似、关系最密切的两个姐妹,二者分别受《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但二者在法律上有着较大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它以产品为依托,以美感为核心,可以大量的复制。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仅是不抄袭或者模仿他人的外观设计,实用性是指美感。立体商标则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和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作为生产经营者用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不同来源的标志,应当具有显著性,该显著性是指具有标志作用,不一定必须具有美感,但必须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没有在先的注册商标。一句话,外观设计是一种产品装饰,而立体商标是一种区别性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