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今日发布重大诉讼判决公告称,公司7月8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1号和(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科力远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科力远负担原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共计89.28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告表示,该判决对公司2013年度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告表明,科力远的诉讼对象为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原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和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原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案由为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据了解,科力远认为,英可沈阳与英可大连未经公司许可,使用了与公司专利方法相同的技术,即公司合法拥有的“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专利权,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科力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判令被告英可沈阳赔偿经济损失3800万元人民币,英可大连赔偿经济损失4990万元人民币。
此案经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科力远胜诉。但败诉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1372号民事裁定,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结果显示,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科力远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均由科力远公司负担。
该案的两被告皆具跨国公司背景,为全球矿业巨头淡水河谷的控股公司,产品占到全球泡沫镍市场三分之一份额。不过,在案件再审阶段,淡水河谷已从两被告处撤股,退出中国的泡沫镍产品市场,两英可公司于是改成现名。
据悉,科力远的主营业务是连续化带状泡沫镍及系列产品,泡沫镍是生产镍氢动力电池的基础原料,科力远是全球最大的镍氢动力电池基础原料供货商。业内人士认为,科力远诉讼的意义不在于赔偿的经济损失8790万元,一旦两个诉讼对象被判侵犯公司的专利权成立,就意味着两个公司必须停产,这对泡沫镍的价格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而科力远作为全球最大的泡沫镍供应商则将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