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但该原则也有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对使用不同方法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如果被告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足,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面对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从而为后续的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提供了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现有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黄从珍认为。
目前正在进行的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增加了第三款,即: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由被控侵权人掌握的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及账簿、资料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依法调查搜集。被控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制止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是为了解决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举证难问题而进行的修改。
中国台湾“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调办事法官林欣蓉认为,中国台湾于2008年7月成立“智慧财产法院”,制定了《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以前依赖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报告,现建立了技术检查官制度,当然,也并不因为有了技术检查官而拒绝当事人提交的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