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技术,又称自由公知技术或现有技术,是指涉案专利技术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以及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相关公众所知道的技术,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授权的专利和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都属于公知技术范畴。从严格意义上将,公知技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本国拥有有效专利权的现有技术,由专利权人公布于众,从而获取国家授予的排他权,他人不能自由、随意使用。另一类是大量存在的所谓“自由公知技术”,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人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一般说公知技术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已经在有形物(包括文字出版物,打字稿,录音录像制品,微缩胶卷,计算机软件上的孔洞卡片,计算机磁盘及终端荧光屏)上面公布出来的技术;已经被口头公布过的技术;已经在实际中使用的技术;已经陈列或展出的技术;潜在的“现有技术”。这最后一种是指那些已经提交的、但尚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案。它可以用来否定在后申请案中的“发明”的新颖性,因为相同发明的一个申请案即使比另一个申请案仅仅是早一天提交,也肯定能够作为参照物来排斥另一个申请案取得专利。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对新颖性做了详细的说明,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对于发明与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审查,一般从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四个方面审查,从横向上来看,与现有公知技术做比较,是避免技术冲突的重要途径。
公知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一项自由公知技术相同或更为接近,那么侵权就不成立。《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产品或者方法尽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其可以以该技术是公知技术为理由进行抗辩,从而免除侵权责任。因此,公知技术抗辩也是对现有技术抗辩或自由公知技术抗辩,被告只能以其使用的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已有技术进行抗辩,对于不能自由使用的已有技术(如他人的专利),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案例解析:
2011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以接受一审判决为由向浙江省高院撤回上诉请求,至此,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与久盛地板有限公司之间近三年的地板侵权案,以久盛的胜诉画上句号。对于专利乱象丛生的地板行业来说,本次诉讼是“"公知技术结合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抗辩处于保护期的专利侵权指控的一个典型案例。
久盛地板有限公司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25份证据。经过多方比对取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久盛"被控侵权产品生产技术是来自公知技术和自己的发明专利,并最终判定,对"久盛"提请确认不侵犯被告"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予以支持,“久盛”胜诉。该案例的审结,进一步确认了地板行业现有公知技术的技术范畴,有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同时为企业带来新的创新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