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以及向各行各业的不断渗透,加之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已成为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和争议最为激烈的领域之一。
所谓商业方法,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方法或规则。此处的“商业”二字源于英文“business”的中文翻译,但其实际范围并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而是包括了“business”所表示的诸如营业、交易、事务、行业等多种含义。因此,此处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应理解为涉及专门适用于商业、金融、行政、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等方面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的专利申请。
就商业方法发明的自身结构而言,通常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非技术性的规则和方法,二是信息技术。此处所述的非技术性的规则和方法是指诸如商品交易的流程、行政管理的规则、事务处理的步骤等由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规则和方法;而此处所述的信息技术则涉及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网络等多个相关、相邻的技术领域。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就技术层面而言,商业方法发明的实质在于以自动化的手段(例如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平台)来实现相关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基于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以上宏观形势和特殊性质,本文试图从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数量、时间变化、国别分布、地域差别、技术领域、法律状态等多个方面来统计分析商业方法发明的专利态势和发展状况,以便为该领域的专利审查和专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本文所统计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包括国际专利分类表第八版之前的G06F 1760和第八版中的G06Q这两个分类号之下的、所有向我国提出的或进入我国国家阶段的专利国际申请。分类号G06F 1760的内容为“行政管理、商业、经营、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分类号G06Q的内容为“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其他类目不包含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处理系统或方法”。
截止到2008年9月,分类号G06F 1760之下共有4487件专利申请已被公开,分类号G06Q之下共有5848件专利申请已被公开,以上两个分类号之下的专利申请不存在交集,因此总计共1.0335万件专利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1.0335万件专利申请并非每一件都属于典型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其中部分专利申请的主分类号并不属于或不应属于G06F 1760或G06Q,但或多或少都涉及商业方法;另外,由于一定的分类误差,尚有少量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存在于其他分类号中(譬如G06F 1900),但由于此处所统计的样本数量已经足够庞大(上万件),因此上述误差对统计分析结果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图1(见下图1)显示的是自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以来,15年间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的年度变化情况。
从图1可以看出,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年申请量最低时3件,最高时1855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07年提出的大部分专利申请尚未被公开,因此目前所显示的2007年申请量基本上只是2007年前几个月的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1064件),但实际上2007年全年的申请量已经大大超出2006年的申请量。
从图1还可以看出,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这一时期,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的增长最为迅速,这也与当时世界的总体趋势相吻合。譬如,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在日本被称作是商业模型专利(BMP),根据德温特公司的调查研究,全球BMP的专利申请量在1995年到2000年这6年期间大约增长了6倍,而在日本,仅仅在1999年至2000年这2年间,BMP的申请量就增长了5倍。
2001年之后,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增长速度稍有放缓,这可能与我国这一时期明确表示对该领域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持谨慎态度有关。但是,在专利审查的“高压态势”之下,专利申请量总体上仍然基本保持了匀速增长,在绝对数量上并未出现拐点,这也从侧面映证了商业方法发明正得以迅速发展和推广应用,社会及专利申请人对该领域的前景仍然持有信心。
表1(见下表1)是来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大陆之外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之间的对比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来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大陆之外的专利申请量基本持平。由此可见,中国大陆在商业方法领域也具有一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基本上占据了专利申请的半壁江山,如果加上来自台湾的近千件专利申请,则更会在数量上略占优势。同时,这也证明我国在商业方法领域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因此吸引了数量如此庞大的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
表2(见下表2)是来自相关国家地区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之间的对比情况。
表2列出了专利申请量排名前12位的国家地区。从表2可以看出,中国大陆、日本、美国和台湾在专利申请量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其专利申请量的总和为9150件,占到商业方法申请总量的88.53%,另外韩国的专利申请量也不容小觑。
究其原因,首先,日本、美国、台湾和韩国都是信息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地区,而中国大陆、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的信息化建设近年来也是突飞猛进、紧随其后,而商业方法发明的诞生和实施首先需要依赖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网络等技术手段和基础平台,因此,信息技术欠发达的国家在硬件设施的基础建设方面则不具备诞生和实施商业方法发明的客观条件,而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则为促进商业方法发明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
其次,美国和日本是传统的商业强国、经济强国,而中国大陆、台湾和韩国则是人口密集且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商业在上述国家地区得到了充分发展或者快速发展,这也为促进商业方法发明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知识产权报 谭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