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通过提供一个更清晰的国际法律框架,《北京条约》将增强数字环境下表演者的信心,在国际层面上弥补音像表演的不平等待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助理总干事特雷沃尔·克拉克:这是为了形成一个国际的条约来保护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并使他们能够获得应得的潜在收入,同时也会使制片人有可能从音像表演在国外的使用上取得报酬,与表演者共享收益。
中国京剧艺术家梅葆玖:没有国际条约对表演者的权利予以适当的保护和承认,对所有的职业艺术家都是有害的。
中国歌唱家戴玉强:在国际表演中常遇到音像版权保护的情况,我在很多国外著名歌剧院演出,国内电视台都不能随便播这些录像,就是因为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北京条约》的规定,保护艺术家、保护创造性的劳动,这样才可能激发从业者更多的创造力。
美国电影演员梅丽尔·斯特里普:这是表演者为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而战的关键时刻。数字技术在为表演者创造大量新机会的同时,也增加了未经许可就使用其图像和表演的行为,这无疑会大大增加表演者对自己作品失去控制的风险。
加拿大女演员费恩·唐尼:国际法中早就应该规定音像表演者权利,以保护我们的图像,并确保我们能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西班牙表演者协会主席路易斯·科沃斯:只有通过国际条约规定音像表演者权利,保障他们从视听表演的复制、发行、网络传播中获得应有的收益,音像表演者才能在数字环境中生存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