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关于著作权法修改举行媒体互动会,在互动会中发言人对第46条的争议是最大的。因《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虽然针对音乐版权只有三个月问题,王自强司长解释录音制品在翻录时其实就是再创作的过程,演唱者,演奏者以及表演方式都可以有改变,每次都能为创作者带来一定的权益。但这条规定确实让众多音乐人不淡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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