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在第六十一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由被控侵权人掌握的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及账簿、资料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依法调查搜集。被控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制止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冯晓青分析,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着证据难以获取的困难,比如侵权的利润、违法所得,或者侵权本身的证据,因此增加了这一规定。当原告或者诉讼代理人自己无法获得相关证据,但又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时,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
“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法院及时去了解案情;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调取证据,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冯晓青说。
该款还规定了当被控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制止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冯晓青认为,这一规定的本意是好的,但也会让人有些担忧,因为根据法条只要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就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没有限定条件,这就增加了被告人被不公正对待的风险。
“应当增加限定条件,如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供则可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将造成对被告人的保护不力。”冯晓青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