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罗伯茨解释了《专利法》第284条的规定,如果发生侵权,法院“可以将损害赔偿金提高到实际损失或基于评估的损失的三倍”。2007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体法官审理希捷科技公司的案件时作出决定,地方法院可以根据第284条增加赔偿金,但是专利持有者必须首先用明确有力的证据证明,即使侵权者的行为在客观来讲很有可能造成侵权,侵权者仍做出了侵权行为,其次,还要用明确有力的证据证明,侵权者知道或者本应知道侵权行为的风险。最高法院认为,在Halo公司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要求的故意侵权测试不符合《专利法》第284条的规定。
罗伯茨认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自美国专利法制定之初就已经存在”,其主要目的是惩罚故意侵权者,而不是补偿专利持有者(专利持有者按照实际损失或者合理的专利许可费得到补偿)。然而,希捷科技案件要做的测试违背了这一目的,放纵了故意侵权者,包括故意盗用别人专利的“肆意和恶意侵权者”,这些侵权者的唯一目的就是盗取专利权所有者的业务,逃避故意侵权的责任,如果他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针对专利有效性或非侵权的实质问题,即使他在做出侵权行为时并没有想到这样的辩护论点。
罗伯茨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为什么一定要先用明确有力的证据证明侵权是客观轻率行为才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金呢,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答案”。责任的评估应该依据侵权者在做出侵权行为时的知情程度,而不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巧舌如簧的本事。换句话说,“专利侵权者主观上的故意性,即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侵权是批准惩罚性赔偿金的充分条件,与侵权行为是否是客观轻率无关。”
罗伯茨还认为,《专利法》第284条是不受限制的,它不包含明确的限制条件,允许地方法院惩罚一切故意行为,同时,它的用语是非强制的,法院“可以将赔偿金增加到实际或评估损失的三倍”。最高法院强调,“可以”说明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因此,地方法院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增加,以及增加多少赔偿金。但是,罗伯茨提醒说,自主决定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决定,《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条例在过去180年中得到完善,这种赔偿金“只适用于故意侵权的案例,旨在让故意侵权行为得到‘惩罚性’的制裁。”
罗伯茨解释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要求对希捷科技公司的案例进行考查的主要问题是它让一些恶意侵权者钻了空子,逃避惩罚性赔偿金的处罚,同时,它还要求专利持有者用明确有力的证据证明客观轻率性,这与第284条的规定不符。在傲客健身公司(Octane Fitness)的案件审理期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要求有影响力的一方必须用明确有力的证据证明判决律师费的权利,但是审理案件的法官拒绝了这个要求,因为没有哪一条法律支持如此严格的证明,希捷科技的案件也是如此。
最高法院还否定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惩罚性赔偿金判决审查的三个标准——重新审查客观轻率(希捷案件考查的第一部分);重点审查侵权者的主观知识(希捷案件考查的第二部分);以及审查有无滥用惩罚性赔偿金最终判决的自主权。既然《专利法》第284条允许地方法院自主决定是否增加以及增加多少赔偿金,那么就应该对地方法院是否滥用判决自主权进行审查。
最高法院做出驳回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希捷案件进行考查的请求后,也否认了被告方的主张,被告方认为,国会《专利法》里的第298条规定,“若侵权者没有获得律师的建议”或“侵权者没有向法院或陪审团出示律师的建议,不能以此来证明侵权者的故意性。”此规定表明国会批准了希捷案件考查。罗伯茨认为,此规定不能作为批准希捷案件故意测试的依据,因为“故意性一直以来都包含在专利法内,与希捷案件无关”。
被告还提出了一个政策论点,即降低证明故意性的难度会“鼓励专利流氓”,最高法院否定了这一论点,罗伯茨说,如果惩罚性赔偿金在普通专利侵权案件中也适用的话,这种论点还值得考虑,但是我们已经解释过了,惩罚性赔偿金只适用于故意侵权案件。被告这一严肃论点不足以证明,法院应该将希捷案件故意测试凌驾于《专利法》给予地方法院的自主判决权之上。
最高法院关于故意证明和惩罚性赔偿金的意见强调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价值,发出了一个明显的信号,即故意侵权行为不会再被纵容。通过恢复地方法院惩罚性赔偿金的裁决权,最高法院保证了“一切故意侵权行为”都会受到惩罚,以此来制止故意侵权行为。
(原标题:美国最高法院加大故意侵权者逃避责任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