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认为该嘻哈艺术家的艺术自由权利大于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受到的影响。联邦宪法法院不满联邦司法法院(德国的最高民事法院)未充分考虑到德国《宪法》第5条第3部分授予的艺术自由权。联邦司法法院在其之前的判决中认定,该嘻哈艺术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录音制作者在德国《版权法》第85条下的权利,而且该侵权不能用合理使用抗辩(德国《版权法》第24条),因为该艺术家本来可以自己录制样带。
联邦宪法法院撤销了司法法院的判决,强调取样是嘻哈文化的内在组成部分,认为联邦司法法院对《版权法》的解释会不合理地限制艺术自由,因为如此一来嘻哈艺术家每次取样都要寻求许可或者就得自己制作样带。不过在宪法法院法官们看来,取样确实可能会对权利人的开发利益产生微弱的影响。
因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本案发回联邦司法法院,要求联邦司法法院对《版权法》第85条和第24条进行与宪法法院的指南相一致的解释。最后,联邦宪法法院指出,如果联邦司法法院认为相关条款的解释受到欧洲版权指令的限制的话,联邦司法法院应将案件转交欧盟法院寻求初步判决,以确保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原标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定音乐取样受艺术自由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