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指的是不特定数量的潜在接收人,一般数量较大。不特定指的是“一般人”,不限定属于特定群体的个人。“相当大数量的人”包括一个“特定最小门槛”,不包括过小的群体。
作品的广播必须传送给“新”的公众,也即作者最初在许可向公众传播时没有考虑到的公众。在这一方面,欧盟法院强调了用户的不可或缺的角色。用户在全面了解其行为的后果之后,必须将包含受保护作品的电视广播向另外一批公众传播,且如果没有这样的传播行为,“新观看者”将不能欣赏到广播作品。欧盟法院之前认定,如果故意通过电视或收音机传输信号,则咖啡馆主、旅馆主或者spa管理人属于向公众传播。这个公众不是随机的,而是运营商指定的。
广播的盈利性质并不是绝对的,不过在确定任何传播补偿时具有参考价值。如果用户可能在对消费者吸引力方面获得经济利益,则受保护作品的广播就具有盈利性质。欧盟法院之前判决,牙医就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此等广播对病人来说不具有任何重要性。
欧盟法院的结论是,目前的程序完全可以与咖啡店、旅馆、spa以及康复训练中心相比,确实存在向公众传播受保护作品的行为。第一,存在传播行为,因为康复中心的运营者故意将受保护的作品通过电视机播放给其病人;第二,康复中心的病人属于公众,因为他们属于“一般人”,人数并不算少,因为康复中心多个地方能同时看到作品广播;第三,存在新的公众,因为没有康复中心运营者的介入,病人就看不到作品广播。
欧盟法院显然意识到了明确案例法中向公众传播的含义的需要,因此13名(一般是3人或5人)欧盟法院法官对案件作出了判决,对之前的案例法进行了总结,明确向公众传播应作宽泛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