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保护和知识产权法专家丽贝卡.米顿(Rebecca Mitton)称,本周英国高等法院的一个判决表明,商标权人描述自己的商标范围时过于模糊宽泛的话,可能在打击涉嫌侵权人时遭遇失败并丧失自己的商标权。
在判决中,高等法院表示,葛兰素史克集团旗下一个企业拥有的颜色商标无效,驳回了其商标被竞争药企山德士侵犯的主张。
该欧盟注册商标的描述是这样的,一种特别的深紫色,潘通色号2587C,适用于葛兰素史克生产的吸入器产品的“重要部分”,该吸入器用于治疗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通过外观来看,该商标还有一点浅紫色。
不过高等法院称,葛兰素史克的商标“不够精确和统一,不够清晰明确”,不满足欧盟商标法的要求。
根据欧盟商标法,欧盟商标可以由任何可以用图片展示的标志组成,条件是此等标志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不满足这些条款的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
从明年10月份起,欧盟商标申请不再要求能以图片展示为获得商标保护的条件。
高等法院黑肯(Hacon)法官的判决书考虑到了葛兰素史克商标的外观与其在注册中的描述不同。
法官称,如果不存在严格的一致,法院必须尽最大能力协调外观与描述。他说,要想确定一个商标的正确解释,该商标的外观和描述都要考虑到,两者没有优先顺序,两者的重要性要看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黑肯法官称,不过就颜色商标来说,根据欧盟商标法,单一标志变体不能构成有效的颜色商标,这是因为,欧盟商标必须清晰、准确、明确和统一。
该法官还说,在其他不涉及颜色商标的案件中,标志可以包括非常细微的变体,仍然可以满足欧盟商标的法律标准。如果这样的话,普通消费者就不会注意到这些不重要的细节。米顿说:“这个案子再次提醒我们非传统商标面临的挑战,本案中的商标被撤销,那是因为该商标的范围过于模糊,法院无法判定其明确范围。商标的描述,尤其是在提到该商标的深紫色元素时使用的‘重要部分’一词更是致命的,就像吉百利紫色商标就因为其主张紫色为主导色而面临麻烦一样。商标必须是准确明确的,第三方无法确定保护范围的商标可能会被撤销。”
米顿说,如果根据2017年10月即将生效的新欧盟规则来考虑这件事的话,应该也会得到同样的结论,因为两者的判定理由是一样的。
米顿说,尽管修改后的立法删除了商标必须能够以图片展示的要求,《欧盟商标条例》第4条的新措辞规定,商标必须能够在注册簿上以清晰准确的方式展示,以至于人们可以据此判断该商标的保护范围。法官在本案中评估认为该商标不够准确、统一、清晰和明确,意味着该商标也不满足新法的要求。
米顿说她预计葛兰素史克会对高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原标题: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表明商标权人要明确其商标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