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京证经字第09134号公证书的记载:2007年1月19日,登录网址为http://www.jrxx.com的网站,点击首页上“智能点读机”的链接,在进入的页面中点击“程序下载中心”。点击上述的“程序下载中心”链接后,进入网址为http://www.cnwhcb.com的网页,该页面上记载有“中国文化传播网 下载地址1 下载地址2 下载地址3”以及“粤ICP备05078152号”。点击该页面的“下载地址3”,在进入的页面下点击“下载升级”链接。此后显示的页面是一个选择学习机型号的页面,在此选定878型号的链接后,可以在该链接指向的页面中下载涉案教材的同步教学软件。经对比,上述下载的同步教学软件中包含涉案教材中的正文、单词表和目录。
根据(2007)京证经字第14453号公证书的记载,2007年6月4日,登录网址为www.cnwhcb.com.cn 的网站,该网站首页是奇乐公司的介绍,网页的署名是“深圳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78152号”;点击首页的“商情公告”栏目,显示有如下内容“针对青海省西宁市及各州县所使用教材的特殊需要,公司抽调人员专门开发了符合青海省使用的各类英语教材,用户可以直接上网下载,也可与当地经销商联系”;点击首页的“材料下载”栏目,出现多种型号读书机下载链接地址,点击其中一款读书机的链接,可以进入名为“中国文化传播网”(网址:www.cnwhcb.com)的下载教学软件页面。根据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记载,网站首页URL为“www.cnwhcb.com”的网站的经营者是“吴崇嘉,备案号是粤ICP备05078152号”;网站首页URL为“www.cnwhcb.com.cn”的网站的经营者是奇乐公司,备案号是粤ICP备07013362号。
另查一,知识花园公司和奇乐公司当庭陈述,涉案的点读机系知识花园公司委托奇乐公司生产。
另查二,外研社为本案在内的三个案件支出翻译费230元、公证费3025元和购买学习机两台的费用15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英语教材由外研社和麦克米伦公司合作策划,由外研社组织人员编写完成。上述教材作品的著作权归外研社与麦克米伦公司共有。现麦克米伦公司声明在中国大陆地区所有涉及针对侵犯该作品的诉讼及投诉权利均由外研社单独行使;授权外研社独自处理有关上述作品的任何侵犯版权问题,包括在中国大陆的法律诉讼和相关问题,基于上述声明和授权,外研社可以独立提起著作权诉讼。
本案中,在网址为“http://www.cnwhcb.com”的网站中提供了使用涉案作品内容的同步教学软件的下载服务,该行为未经外研社许可,侵犯了外研社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知识花园公司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请登录本公司网站(网址见说明书封底),进入下载界面;将所需的教材文件下载到本地电脑里”,而说明书封底的网址正是“http://www.cnwhcb.com”。而且,知识花园公司涉案产品说明书特别说明,点读机储存卡的“book目录下只能放置本产品的教材文件,放置其它以.BIN结尾的文件,可能会造成机器不读卡”,也就是说用户下载的教学软件必须是针对涉案产品才能使用。基于以上情况,本院认定,网址为http://www.cnwhcb.com的网站与知识花园公司具有密切联系。知识花园公司通过网址为“http://www.cnwhcb.com”网站传播外研社享有权利的涉案材料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奇乐公司,虽然其答辩称网址为http://www.cnwhcb.com.cn的网站与其无关,但依据该网站登载的奇乐公司的介绍、业务信息、网站的署名、点击其网站“下载教材”链接到同为知识花园公司说明书中指向的网址,以及使用的icp备案登记信息亦为知识花园公司的这种混用情况,足以认定奇乐公司与知识花园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奇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鉴于点读机本身在销售时,并不存储本案外研社主张权利的作品。涉案作品是通过上网下载后,装入点读机储存卡才能使用,故对外研社要求停止生产、销售点读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外研社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且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依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知识花园公司和奇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以及原告外研社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具体赔偿数额。
鉴于知识花园公司和奇乐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外研社的著作人身权利,故外研社登报致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