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海泉、陈涛诉称:他们于1999年创作并演唱了专辑《最美》。胡海泉、陈羽凡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对歌曲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2007年,他们发现被告深圳金立公司生产的,被告王府井分公司处销售的金立牌H6型手机中存储有《最美》。“羽泉”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歌曲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及表演者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金立牌H6型手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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