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超市出据了与一家文具商行签定的商品供销合同,称其所销售的派克笔系文具商行提供,其行为是代销。超市并不知商行代销的派克笔侵害了派克笔公司的商标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超市与文具商行签订了商品供销合同,但对外经营是以超市的名义,销售发票也是以超市的名义出具的。因此,假冒派克笔的销售者就是超市,超市作为销售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超市在与文具商行签订的代销合同中,只约定了文具商行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但未要求商行提供销售产品的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必备证件。
超市虽然不知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不能证明这些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反而证明了超市自己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审查商品合法来源的义务。超市存在主观过错,故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襄樊中级法院考虑到派克笔商标的价值、知名度,超市侵权的时间和过错程度以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定了3万元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