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凤酒公司认为,他们的“西凤”注册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和大量而广泛的宣传,在海内外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国内和国际上获得众多殊荣。被告销售的“两凤”牌五年陈酿酒,该商标“两凤”字形与陕西省西凤酒厂商标注册证上所注册的“西凤”二字相近似,如不仔细查看,极易误认为是西凤,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被告销售的“两凤”牌五年陈酿酒已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西凤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中国驰名商标西凤酒的良好声誉,给西凤酒厂同类产品的销售造成了很大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两被告汾阳市北川酒厂和山西杏花唐人福酒业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一直是合法经营,没有印过两凤酒的商标和包装,也没有生产、销售过“两凤酒”。虽然“两凤酒”在包装及酒瓶上载明的厂名、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号等都和被告一样,但这是第三方打着被告旗号生产的假酒。被告没有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两凤酒的出现是一种假酒是冒牌酒,原告在不能证明两凤酒是被告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对此,西凤酒公司也表示,他们的打假人员并没有在汾阳市发现有“两凤酒”,只是在北京东城区的一家名烟名酒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2瓶“两凤酒”五年陈酿,包装上面标有两被告公司的名称、厂址、电话等等。至于这些酒的进货渠道,他们也不清楚。
由于双方存在争议较大,法院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