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自己创作的剧本《十全十美》被侵权,原告萧峰将北京讯腾百年广告有限公司和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2008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萧峰称,2006年5月,其应被告之一北京讯腾百年广告有限公司邀请,为其创作贺岁电视剧《十全十美》,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剧本的初稿与定稿。同年7月,被告讯腾公司以“原告所写剧本未能达到拍摄标准,需要更换编剧重写”等为由退稿。2008年1月,原告从新华书店购买到了由讯腾公司出品的《调包》DVD,其内容与原告所写剧本基本雷同;原告又于网络上查到由讯腾公司以及另一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贺岁剧《相约北京》正是原告所创作的《十全十美》。
萧峰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剧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致歉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
因电视剧《金婚》剧本纠纷,编辑李女士将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和北京市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08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两被告与原告签定协议,聘任原告担任电视连续剧《金婚》编剧之一,负责创作50集剧本中后25集剧本。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交付了全部剧本初稿,并按照要求对剧本进行修改且交付了部分修改稿。期间,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支付了前10集的费用8.1万元。
但2006年6月初,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突然通知原告剧本要退稿,并与原告于2006年6月9日签订协议书。但该约定没有得到履行,《金婚》播出前后,原告的著作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原告不仅受到了经济损失,同时遭遇了名誉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播出和销售侵权电视剧《金婚》及其DVD制品,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1万余元。(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