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合同期内依法享有合同内约定的文章独占拥有著作权的财产权,被告刊载上述作品中部分作品时间虽早于原告与作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时间,但刊载均延续到原告拥有著作权之后,因此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96.79万元。
麦肯特公司与武汉大学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麦肯特公司在上诉状中指出,所有作者对在“中国营销传播网”网站投稿获得发表不支付报酬的规定是明知的,因为打开投稿的网页即可一目了然,作者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声明中也确认了这一点。作者投稿在前,三面向公司取得版权合同在后,不能限制上诉人在先取得的合同权利。
同时,麦肯特公司诉称,三面向公司之所以要获得有关版权转让,并非其称准备出版发行书刊,根本就是为了通过诉讼来谋取利益。如三面向公司与作者刘卫华于2005年2月22日签订版权转让合同,5天之后即对该作者刊载于“中国营销传播网”上的作品进行公正,此后陆续与其他作者(均为网站专栏作者)签订合同,并陆续进行公正。一直到本案起诉时的2006年1月,有关作品的汇编才出版,根本谈不上影响其正常出版和发行的问题。而且,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损失标准按照稿酬的4倍支付,没有依据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该公司还特别指出,一审判决的指向不但使合法的网络经营者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而且会催生更多的此种诉讼模式的效仿者。
二审立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由该院知识产权庭孙明飞法官承办此案。由于本案涉及繁杂的事实问题,面对长达260页的一审判决书,以及1000多篇文字作品,每一篇文章均要详细核对,每一个证据均要详细核实,需要承办法官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是可想而知的。承办法官用了1个多星期时间阅读了一审卷宗和证据材料,熟悉案情,充分做好开庭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