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的“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是全国最大的红军长征历史纪念馆,见过馆名题字的人无不对圆润遒劲的“毛体”字馆名印象深刻。近日,备受关注的“毛体”著作权案的法律诉讼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
尽管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不承认“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馆名题字为李景所书,并于近日将有争议的“毛体”馆名撤换,但甘肃省书法家协会会员李景坚持认为原馆名题字的著作权属于自己,并以题字著作权受到侵权为由将会宁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告上法庭。4月15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我先后三次给会宁县领导写信,没有解决我的著作权问题,因此只能诉诸法律。”李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李景介绍,2006年8月30日,在庆祝红军长征胜利七十周年前夕,会宁县筹办庆祝红军长征胜利七十周年临时机构(简称“70办”)的两名干部来到甘肃省定西市李景家中,称受会宁县委、县政府委托,请他用“毛体”字为新落成的“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题写馆名。李景称,当时在认真书写并为保证作品效果,使用电脑对字距进行调整后将题字交给了来人。2006年9月6日,其中一名干部给李景来电称,在与甘肃兰州几位书法家的“毛体”字作比较后,采用了李景题写的馆名,并称要付劳动报酬。但事实上李景没有得到任何报酬。之后,李景也没有得到任何正式答复。
2007年9月25日、12月6日,李景先后两次给中共会宁县委领导寄信,请会宁县弄清事实真相,正式承认他为纪念馆馆名题字的著作权,以正视听,并要求将他题写馆名一事如实记入会宁县档案。12月18日,管委会复信称馆名是在网上的毛主席书法中找到的。并称:“请您题写馆名是属实的,但您写了之后,‘70办’没有采用也是事实,况且已给您付了酬金,而且‘70办’也没有与您形成任何协议,或是采用您的题字的任何答复。”12月23日,李景第三次给中共会宁县委领导写信,要求进一步核实此事。
2008年2月25日,李景在得不到会宁县满意答复情况下,将会宁县政府及管委会诉至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著作权;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采取有效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其不良影响;判决被告负担所有诉讼费用。
管委会表示,2007年12月18日,管委会给李景的回信,只是通报管委会初步调查的情况。李景提起诉讼后,管委会经过进一步详细调查,确认该仿“毛体”书法作品,是从李景处拿来的电脑打印件。
管委会认为,即使假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属李景所有,也是在取得李景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的,使用该作品不构成侵权。当初李景出于种种考虑,放弃了对作品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人的权利包括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和获取报酬的财产性权利的规定,管委会下级单位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使用该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犯。同时,纪念馆未超范围使用该作品,更未用于商业目的,所以不构成侵权。
此外,管委会还认为,李景诉讼主体错误,滥用诉权。理由是使用“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馆名题字书法作品的是纪念馆,管委会虽然是纪念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但纪念馆有独立的事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管委会认为,李景的第二、第三项诉请,是以侵权成立为前置条件的,侵权的条件不存在,应当依法驳回李景的诉讼请求。
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永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经过电脑或其他技术手段对书法作品进行修饰、调整,只要没有改变该书法作品字迹的主体结构,就不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不管是电脑打印件、复印件,只要确认是著作权人的作品,也不影响其享有著作权。
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志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将书法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形式,这种对文字书写艺术的保护在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上是罕有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判决,不仅取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还需依据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权利义务的设定。
“通过法律诉讼,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起到遏制和警示作用。”钟志彬认为,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许多人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更不知道如何尊重他人的权利。因此,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著作权法律意识。(知识产权报实习记者赵建国)